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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01 06:53:48 作者: 乐鱼体育

  来信:一是清水大街东段苏密沟大桥下及第八中学校门口,有多家饭店(无食品安全及环保手续),营业期间污水直排路面和辉发河,污染河水。二是清水大街西段关东大桥南处有一废品回收站回收农药瓶和机油瓶,清洗废品产生的污水无任何防渗设施直排入桦甸市内河和辉发河。

  2018年11月16日,桦甸市政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执法局、环保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清水大街东段苏密沟大桥下及第八中学校门口没有饭店,有13家食品摊贩。

  “无环保手续”问题属实。食品摊贩使用的都是临时搭建的简易棚房,且为租赁性质,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函》,不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营业期间污水直排路面”的问题属实。棚房内无自来水和排放污水设施,现场未曾发现污水直排现象,在经营过程中,仍存在业户将少量污水倾倒路面的现象。

  “污水直排辉发河,污染河水”的问题不属实。该13家食品摊贩距离辉发河最近约150米,并且与辉发河之间有大坝相隔,不具有污水直接排入辉发河的条件。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现场调查,该废品收购站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未有超登记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现场调查,该收购站场区内未曾发现农药瓶和机油瓶,通过压块机对收购物品进行压块、打包、销售,无清洗设施,不产生废水,也未曾发现废水排放痕迹,不存在直接将污水排入桦甸市内河和辉发河情况。

  第一个问题:为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13家食品摊贩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二是指导整改,做到合格一户,恢复经营一户。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查处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前,正在指导食品摊贩对照从业要求做整改。

  城管执法部门已对食品摊贩进行批评教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措施:一是在指定位置设置脏水桶,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乱泼洒脏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目前,已设置脏水桶,同时也加强监督检查。

  来信: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30批6372号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举报人称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有法不依且不作为,以找不到当事人为由,多次拖延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拆除进度,导致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到今天都没有拆除。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11月23日,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现场调查。

  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第30批6372号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为:“船营区松北二区19号楼和教工8号楼之间有人侵占绿地,私建洗车房,经营期间噪声严重扰民”。洗车房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停止营业,商铺至今未营业,目前正针对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问题依法履行有关规定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船营区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6月29日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现正在履行行政强制相关程序。2018年6月29日公告于“江城日报”第02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9月4日公告于“江城日报”第06版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2018年11月15日公告于“江城日报”第05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因有关规定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未对其违反法律建筑进行拆除。在全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履行完毕后,船营区人民政府将在2019年5月15日后有效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拆除。

  船营区人民政府履行的法律程序全部为依法办理,拆除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此案件完全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办理,并不存在“执法部门有法不依且不作为,多次拖延违章建筑拆除进度”问题。

  船营区人民政府正在依法履行有关规定法律程序,待全部相关法律和法规履行完毕后,船营区人民政府在2019年5月15日后有效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拆除。

  育林村4队鑫龙食材有限公司加工大理石,无相关审批手续,生产期间噪声扰民,排放粉尘污染空气,生产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直接排入农田或直接排入地下。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11月1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查。经查,吉林市鑫龙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建成,9月投产,现处于停产状态。针对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已责成船营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

  群众反映的“生产期间噪声扰民”问题,属实。该公司生产期间切割石材时,确有噪声产生。

  群众反映的“排放粉尘污染空气”问题,不属实。该公司切割石材采用湿式切割工艺,切割石材产生的粉尘经水喷淋后,形成生产废水。该公司在全封闭车间内切割石材,无粉尘排放。

  群众反映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直接排入农田或直接排入地下”问题,不属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排入具备防渗条件沉淀池循环使用。厂区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具备防渗条件的化粪池。对该公司厂外农田进行现场勘查,未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直接排入农田或直接排入地下的痕迹。

  2018年11月15日,船营区环保局对该企业存在的“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立案处罚,正在履行处罚程序。船营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一是自2005年以来,土城子乡聂司马村7社麒麟沙场董某一直在松花江聂司马村段盗采河沙,举报人曾多次向吉林市水利局、昌邑区水利局反映未果;目前,董某有三艘大船和一艘小船(采砂船)占用河道。二是2012年,麒麟沙场董某私自砍伐村民栽种在聂司马村大滩地上2500多平方米林地树木。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11月25日,昌邑区农业水利局现场核实和勘验。

  “自2005年以来,土城子乡聂司马村7社麒麟沙场董某一直在松花江聂司马村段盗采河沙”情况部分属实。2006年至2009年,2011年至2013年期间董某的砂场取得了吉林市水利局颁发的《采砂许可证》,不属于盗采行为。经吉林市水利局查阅有关的资料,未查到董某的砂场在2010年申请采砂,执法检查时未发现其盗采行为。

  2014至2017年4月期间,董某在市政府已划定禁采区域,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进行采砂行为,属于盗采行为,吉林市水利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6月30日松花江城区段河道实行属地管理后,昌邑区农业水利局结合河长制工作已对此段河道进行常态化管理,巡查过程中未发现该砂场有采砂行为。

  “举报人曾多次向吉林市水利局、昌邑区水利局反映未果”情况不属实。2017年10月12日吉林市昌邑区农业水利局曾接到群众投诉董某的砂场存在盗采行为,经现场调查,该砂场无生产迹象,现场无分筛设备,河道管理范围内无采砂迹象。因此不存在群众提出的向吉林市水利局和吉林市昌邑区农业水利局反映无果的问题。

  “目前,董某有三艘大船和一艘小船(采砂船)占用河道”情况属实。现场勘验发现聂司马村松花江岸边废弃沙坑旁有采砂船2只、驳船4只,未在松花江河道内。另有废弃的拖船1只位于河道内,未发现其它采砂设备,现场没有采砂迹象。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年11月26日,昌邑区林业局和土城子乡政府现场调查。原砂场区域内地面为砂石和蒿草,砂场范围外存在零星杨树,现场未发现树木伐根,经GPS现场定位,与1982年土城子乡森林资源档案对比,确定此地为非林地。

  因该区域不属于林地范围,群众反映问题的发生时间相对来说比较久远,现场已无法调查取证,经询问有关人员也没办法证实是不是真的存在私自砍伐树木行为。

  针对吉林市昌邑区天阳砂石场驳船占用河道问题。根据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昌邑区农业水利局将督促董某尽快对相关船舶设施进行清理,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该工作于2019年7月10日前完成。

  来信:旺起镇建设村村长刘某,在旺起镇老八队水库上游建设20余栋房屋经营山庄,无任何手续;山庄经营期间产生的污水直排,污染河水、农田。此外,刘某还非法毁林毁草挖鱼塘。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11月25日,丰满区国土分局、丰满区环保局、丰满区林业局、旺起镇政府现场核实。违规建设房屋问题,属实;污水直排污染问题,不属实;非法毁林毁草挖鱼塘问题,不属实。

  2016年8月4日,吉林农业大学教师李某某与旺起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荒地、水库合同。2017年3月24日,李某某注册成立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8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旺起镇建设村六组占用541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192平方米(村庄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218平方米(林地)。2018年4月20日,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对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410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缴纳了罚款。

  2018年8月20日,该公司的丰满区休闲农业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取得吉林市丰满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该基地项目建有一座防渗化粪池,民宿及餐厅产生的生活生产污水经管网收集后,排入防渗化粪池。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与唐某某签订了污水清运合同,唐某某具体负责化粪池排污物的清理工作。营业至今该基地只在秋季接待过一批游客,产生的污水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和2018年10月31日进行了2次清理,并抽运至市政污水管线。丰满区环保局对企业周边进行了细致排查,未发现私设排污口行为。

  建设村水库周边未发现鱼塘。通过对2007年和2017年林业卫片进行比对,建设村水库周边林木没发生变化,不存在非法毁林毁草现象。

  因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处罚内容,丰满区国土分局将在2018年12月31日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擅自侵占的林地,法院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丰满区林业局将督促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立即恢复林地原貌,如当事人拒不恢复,丰满区林业局将代为恢复,相关联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来信:一是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生产期间,长期排放刺鼻气味,污染周边大气环境;2014年8月,秀水大街修路施工时,发现该厂院墙外埋有大量化工废料硫铵,当时环保部门监测结果为,周边几平方公里地表水、地下水均遭到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地下十几米深井水氨氮严重超标,现在已经没办法饮用;目前该厂为掩饰院墙外废化工废料的填埋现场,只是采用地面覆土的简单方式处理,至今未进行土壤修复治理。二是2014年5月以来,八家子村牤牛河畔的纪姓家庭农场(距离吉林石化丙烯晴厂不足500米),养鱼塘内饲养的鱼和鸡鸭鹅先后全部死光,市环保局先后3次对水库水质的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但市环保局到今天都没有彻底调查处理该厂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龙潭区政府及信访、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有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举报人要求该厂彻底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年11月24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生产期间,长期排放刺鼻气味,污染周边大气环境。”不属实。现场检查时吉化丙烯腈厂生产正常,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厂界无明显异味。2018年7月至11月市环保局已对吉化丙烯腈厂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7次监测,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2014年8月,秀水大街修路施工时,发现该厂院墙外埋有大量化工废料硫铵。”基本属实。2015年丙烯腈厂北墙外破土修路,群众反映有红色土层。经调阅资料,此处土硫铵为取缔土法制取硫铵(化肥)的小作坊时遗留。2015年4月24日,吉林市环保局曾对群众反映的土壤进行过采样分析,分析结果该红色土壤不是危险废物。道路施工方施工完成后进行了覆土处理。

  “当时环保部门监测结果为,周边几平方公里地表水、地下水均遭到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地下十几米深井水氨氮严重超标,现在已经没办法饮用。”部分属实。2015年9月市环保局对鱼塘附近井水、附近地表水(牤牛河)进行了水质监测,采样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否有工业水对水塘造成影响,监测结果为,鱼塘附近牤牛河监测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鱼塘附近井水氨氮超过《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2018年11月27日,市环保局对周边地表水(牤牛河)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均满足国家标准。因此次未排查到饮水井故未开展监测。

  “目前该厂为掩饰院墙外废化工废料的填埋现场,只是采用地面覆土的简单方式处理,至今未进行土壤修复治理。”部分属实。丙烯腈厂北墙外红土确已被覆土填埋,但不是丙烯腈厂所为,而是修路的实施工程单位。因2015年未出台针对土壤修复的指导性意见,我市未对遗留红土的数量、范围、影响做细致的调查和评估。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年11月24日、11月27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分别到现场核查。

  “2014年5月以来,八家子村牤牛河畔的纪姓家庭农场(距离吉林石化丙烯晴厂不足500米),养鱼塘内饲养的鱼和鸡鸭鹅先后全部死光。”不属实。经调阅吉林市环保局信访资料,2014年人当时只提供鱼的死亡照片,无具体数量,未提及鸡鸭鹅全部死光的相关情况。目前鱼塘处于冰封状态,未发现有畜禽大量死亡的迹象。

  “市环保局先后3次对水库水质的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部分属实。吉林市环保局确实对群众反映的鱼塘水进行过监测,是为鉴别鱼塘水中是否含有丙烯腈厂的特征污染物,经监测丙烯腈未检出。但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确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2015年4月24日市、区环保局在人全程监督下,用暗管探测仪沿厂界进行排查,未发现企业有暗管偷排行为。

  2018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吉化丙烯腈厂有污水渗漏和偷排迹象。

  “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但市环保局到今天都没有彻底调查处理该厂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龙潭区政府信访、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有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不属实。2014年6月以来,龙潭区信访局、农业水利局、环保局在受理信访、聘请专家、积极对接等方面多次沟通协调。2014年7月18日,吉林市环保局已正式答复人,2015年5月14日,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信访局、吉林市市水利局等多部门对人提出的问题当场宣读了书面答复。2015年国家环境监察局曾委托省监察总队对该信访进行过现场专项督察,未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对吉林市环保局关于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提出异议。2016年至此次“回头看”期间,群众未向任何一级环保部门再次进行过信访举报。

  第一个问题:我市将尽快对土壤现状开展评估,待出具评估结果后,组织专家研判,制定下一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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